一、依據:

(一)家庭教育法第1、2、4、5、18條規定。

(二)99年第1屆全國孝親家庭月活動-家庭有愛、孝道永傳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藉由孝親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喚起國人重視行孝、表現孝意的傳統美德,發揮典範學習效果,倡導國人於生活中具體展現孝親行動。

(二)鼓勵親子雙方對彼此表達關懷、慈愛與尊重之態度,展現親子之間融洽的互動,營造「親慈、子孝」之溫馨、和樂家庭,以落實家庭教育法之精神。

三、實施對象: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為學生組(高中職、國中、國小)及教職員工組,且於3年內未曾獲內政部「孝行獎」表揚者。

四、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

    (三)協辦單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規劃選拔及表揚活動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桃園縣家庭教育中心

五、選拔標準:

(一)以「家庭」為楷模選拔對象,家庭成員表現須符合「親慈、子孝」之精神,其孝道表現可多元化呈現,並能展現家庭平日營造溫馨、和樂的氛圍為主,因此選拔標準以親子互動關係為依據:

1.父母(或家長,以下同)平時能以慈愛而不溺愛、嚴格而不嚴厲、說理而不強求、關心而不干預、公平而不偏心、參與而不介入、彈性而不固執、鼓勵替代懲罰、身教重於言教、順性因勢利導等教養態度與子女互動。

2.子女亦能做到對父母有禮貌、分擔家務事、關心體貼父母、友愛兄弟姐妹、保護自己身體健康、注意自身安全、不讓父母操心、謀求自我充分發展、學習跟人和諧相處、養成良好習慣,保持端正品德,行為表現合適有禮、與長輩建立親密關係等互動表現。

(二)參考上述父母、子女互動關係描述,具體描述親子間平日相處事蹟、故事,例如:子女可寫下父母所做令其覺得是最幸福的兒女、父母則寫下子女所做令其最為感動的具體事蹟。選拔時將以溫馨感人且能展現「親慈、子孝」核心精神為優先考量。

六、推薦單位:

全國各高中職、國中、國小。

七、選拔方式:分推薦、初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

  (一)推薦:

1.推薦方式:得由當事人採自我推薦或被推薦,擇一方式辦理。

        (1)自我推薦:由參選家庭自我推薦,並由父母與子女雙方相互寫下平日互動之事實,如子女年幼無法書寫,可以繪畫等創意方式代替文字表達。

      (2)被推薦:可由第3人(如學校教師等)協助就擬推薦之家庭成員平日互動「親慈、子孝」之感人事蹟撰寫推薦書表等資料。

      2.推薦程序:無論採以上任一方式,均需經由當事人就讀或服務學校之「99年孝親家庭楷模選拔會」審查後,再由學校推薦,並於推薦書加蓋學校印信、校長簽章後,具函送交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初審,各公私立國中、小學均送交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各高中職則依下列規定分別送交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1)位於臺北市、高雄市之公私立高中職,請分別函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併案初審。

2)位於臺北市、高雄市以外之23縣市各國立、縣市立及私立高中職,其
國中部、國小部學生組請函送學校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併案初審、其高中部學生組請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併案初審。至國立及私立高中職教職員工組請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初審、縣市立高中職教職員工組請函送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初審。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初審學校分類表

初審單位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23縣市政府

審查學校分類

  1. 位於臺北市、高雄市以外,餘23縣市之國立、縣市立及私立高中職學校,其高中部學生組部分
  2. 國立及私立高中職學校教職員工組部分。
  3. 位於臺北市、高雄市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
  4. 轄內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
  5. 轄內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
  6. 各國立、縣市立及私立高中職學校,其國中部、國小部之學生組部分。
  7. 縣市立高中職學校教職員工組部分。
   

(二)初審:

1.審查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2.初審提名名額:按各縣市國小、國中、高中職學校學生數及教職員工數分別依比率訂定如下表:

 

各分組推薦名額(可不足額)

國小學生組

國中學生組

高中職學生組

教職員工組

臺北市

2

2

2

1

高雄市

2

1

1

1

臺北縣

4

3

-

1

宜蘭縣

1

1

-

1

桃園縣

3

1

-

1

新竹縣

1

1

-

1

苗栗縣

1

1

-

1

臺中縣

2

1

-

1

彰化縣

2

1

-

1

南投縣

1

1

-

1

雲林縣

1

1

-

1

嘉義縣

1

1

-

1

臺南縣

1

1

-

1

高雄縣

1

1

-

1

屏東縣

1

1

-

1

臺東縣

1

1

-

1

花蓮縣

1

1

-

1

澎湖縣

1

1

-

1

基隆市

1

1

-

1

新竹市

1

1

-

1

臺中市

1

1

-

1

嘉義市

1

1

-

1

臺南市

1

1

-

1

金門縣

1

1

-

1

連江縣

1

1

-

1

中部辦公室

-

-

23縣市(不含北、高兩市)由中部辦公室依學校所在地之縣市為單位,每縣市以推薦1名為限,計23名

23縣市國立及私立高中職部分(不含北、高兩市)由中部辦公室以推薦3名為限

合計

34

27

26

28(25名+3名=28名)

3.初審作業:

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推薦後,應組成「99年孝親家庭楷模選拔會」,依選拔標準所列辦理初審作業(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訪視),排序並敘明初審意見於99410日前,將排序人員推薦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影印本函送本部委託承辦單位【桃園縣家庭教育中心: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14樓】辦理決審作業。

2)初審單位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薦人員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均不另退還。

(三)決審:

1.由教育部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決審會,並得邀請各初審單位代表列席說明。

2.決審會就各初審單位提報之名單,995月審查決定孝親家庭楷模。

3.決審會成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選拔名額:

 依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職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總計選出55名,並得從缺。(各組選拔名額如下表)

各分組類別

國小學生組

國中學生組

高中職學生組

教職員工組

選拔名額

25

15

12

3

 

九、獎勵與表揚:

(一)獲獎家庭楷模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並由本部致贈獎座(牌)1座及獎狀1幀,各學生組家庭致贈獎學金新臺幣1萬元,教職員工組部分另以等額獎品鼓勵。

(二)各初審單位辦理是項業務人員積極盡責者,請本權責予以獎勵。

(三)各校或初審單位所送推薦人員,如未能獲得教育部表揚,得逕依權責自行
辦理表揚事宜,以資鼓勵。

十、經費:由教育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推薦書格式如附件,請自行繕印或至教育部社教司網站/電子公告區下載,網址:http://www.edu.tw/society/

十二、其他:

(一)各初審單位對於推薦人員,在教育部核定前,如發現有不適宜推薦之理由情事發生,應函報教育部取消原推薦案;且最近3年內如有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請勿推薦(各初審單位得請受推薦人員出具切結書)。

(二)自我推薦或被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關說情事,得取消其入選資格。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配合辦理本案,得逕依權責另訂相關作業計畫。

  (四)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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