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的讀書方法

高三是確定大標題的重點整理,偏向系統整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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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兩性平等教育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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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
    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
    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立、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
七、統籌建立、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
    、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
    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
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
分之一;且其女性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
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事項,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
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
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
    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各種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工、警察、衛生及其
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民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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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九六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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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計畫的撰寫

在介紹「讀書計畫」的擬定製作之前,得先釐清此「計畫」並非高中生在校的「讀書計畫」,說得精確一點,應該稱之為「準大學生的生涯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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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指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之國民中小學與縣立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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